婚前個人財產會在婚后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否則婚前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93年《****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的“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失效。